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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中,人们常将第三者称为“情人”、“小米”、“二奶”等。第三者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有三种:第一种是偶尔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与婚外异性交往; 二是不以夫妻名义继续、稳定地共同生活的同居形式; 三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形式。 重婚的形式。
在这三种形式中,重婚属于刑事犯罪,应当受到刑事处罚; 而“同居配偶”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。 法院判决离婚是合法的情况,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。 。 如果偶尔与异性发生婚外性行为,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。 但如果是因通奸导致离婚,如果无过错方证据充分,则对方承担过错责任,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分割更多财产。 《民法典》中没有通奸或婚外情的概念。 法律不禁止通奸,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。
“以夫妻名义”重婚罪认定难、取证难
重婚罪要求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并且必须具备外在特征: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、购买和租赁住房、举办婚礼等。 只要当事人不以夫妻名义曝光,就不构成重婚。 更具体地说,如果丈夫与第三者取得了结婚证,这就是确凿的证据; 如果他与第三者同居,向他人介绍自己“夫妻”的身份,并以夫妻的名义出行、聚会,那么邻居、亲友的见证也能起到很大的作用。 如果男方与第三者有孩子,并且医院记录显示男方是孩子的父亲,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。 然而,如果记录仅基于女方的陈述,或者根本与男方没有任何联系,那么单独生育孩子的证据就“薄弱”。
一位业余“女侦探”自称,她花了四年时间走遍大街小巷,走遍山野田园,终于查出丈夫包二奶并生下孩子的事实。 为了拍摄“奸夫淫妇”和他们的“全家福”,她日夜扛着相机,连续几个月,却依然一无所获,取证屡屡遭遇阻碍。 物业公司为了维护业主隐私,守口如瓶。 邻居们也不愿意插手别人的事,生怕惹上麻烦。 现实生活中,由于取证困难,重婚案件当事人自诉并提供证据的成功率很低。 近年来,北京法院系统审理的重婚案件很少。
如果在床上抓到奸夫,很难证明同居关系
当一对夫妻因为一方“婚外情”而离婚时,出于心理平衡,另一方肯定会想方设法获取对方“不忠”的证据,以获得心理安慰,并在离婚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财产分割的权利。离婚。 于是,在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深圳等大城市,各种名称的侦探社、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。 当事人抱着“抓奸取证”的心态,不惜一切手段、不惜一切代价。 那么,千辛万苦取得的“证据”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到底有多重要呢?
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审判案例来看,即使有“被困在床上”的直接证据,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。
我国《民法典》只规定只有符合四种情形才能离婚:重婚; 配偶与他人同居; 家庭暴力;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,只有无过错者才有权要求赔偿。 只有一两张“被困在床上”的照片,只能证明配偶一方与第三者有婚外情,即婚外性行为。 很难证明他们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,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“重婚”或“重婚”或“重婚”。 以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生活”为条件,法院不太可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。
律师提醒,婚外情的取证历来困难。 一方面必须出示婚外情的证据,另一方面也不能侵犯他人包括第三方的隐私权,否则取证就会违法。
【与本文相关的法律依据】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
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被告提出反诉时,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。
第二条
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和法律后果,鼓励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、全面、正确、诚实地完成举证。
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,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。
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
证据包括:
(一)当事人的陈述;
(二)书面证据;
(三)物证;
(四)音像资料;
(五)电子数据;
(六)证人证言;
(七)鉴定意见;
(八)检验记录。
证据必须经核实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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